中標人拒收中標通知書、拒交代理費,應該怎么處理?
答:中標通知書發(fā)出后,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。拒收中標通知書、拒交代理費,其實就是一種放棄中標、拒簽采購合同的行為。應當承擔法律責任: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,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,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。
法律依據(jù)
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87號)第七十條 中標通知書發(fā)出后,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,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。
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追究法律責任:(二)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。
《政府采購法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,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,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,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沒收違法所得,情節(jié)嚴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(yè)執(zhí)照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……
信息來源:采購學園 微信公眾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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